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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新春走基层)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中新网鄂尔多斯1月12日电 题:内蒙古沙漠里开出年宵花  “沙漠蝴蝶兰”入万家

  中新网记者 张玮

  距离春节还有10天,中国各地的年宵花拉开热销大幕。

  《2023年宵花城市排行榜》显示,2022年12月最后一周,年宵花线上销量环比涨幅高达60%。目前已上线的近80款年宵花中,蝴蝶兰“热力”名列前茅,北京、广州、佛山、深圳、上海、西安等城市的蝴蝶兰销量均闯入前3位。

  无论作为热门年礼,还是不少人的“心头好”,具有“洋兰王后”美称的蝴蝶兰从大漠“开进”千家万户。

  2019年,中国第七大沙漠--库布齐沙漠腹地建起中国北方最大的蝴蝶兰基地,让原产自热带雨林国家的蝴蝶兰在大漠里花开正艳。

图为年宵花产品。 盒马花园供图图为年宵花产品。 盒马花园供图

  库布齐沙漠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这里光照充沛,昼夜温差大,地下水源洁净,为培育蝴蝶兰提供了优良的自然条件。

  具有输欧标准的连栋智能温室大棚,设有一万级无菌蝴蝶兰组培中心和自主培养基地,以及成立蝴蝶兰杂交、克隆组培的研发团队……2022年9月,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沙漠盒马村正式挂牌,一期占地面积约4.4万平方米。

  沙漠盒马村培育研发中心蝴蝶兰组培负责人刘金婵介绍,引进优质品种后,科技人员开展组织培养,把蝴蝶兰的花苗抽梗。“蝴蝶兰抽梗后,能让一支梗培育出1000株蝴蝶兰。”

  蝴蝶兰组培的无菌环境要求非常严格,堪比医院的外科手术室。接种室的技术人员在玻璃操作台前,为蝴蝶兰的芽做着“克隆手术”,以达到增殖的效果。“整个环节,人的皮肤组织不能接触幼芽。”刘金婵如是说。

图为接种室的技术人员为蝴蝶兰的芽做“克隆手术”。 盒马花园供图图为接种室的技术人员为蝴蝶兰的芽做“克隆手术”。 盒马花园供图

  娇贵的蝴蝶兰“婴儿期”就要生活在瓶子里,从母瓶到子瓶,一共需要在玻璃瓶中生长8至12个月,但它却在科研人员的精心照拂下,具备了抗性强、生命力旺盛、花朵艳丽、花期长的新品种特性。

  “沙漠蝴蝶兰”基地的花每天要享受12个小时的“日光浴”,并采用荷兰、以色列等国家的培育技术,让蝴蝶兰种苗全部“住”在恒温的可移动式植床上。

  数据显示,蝴蝶兰组培中心成立近3年,可年产蝴蝶兰种苗1000余万株,每年研发、推广10至20个新品种。目前,“沙漠蝴蝶兰”基地有220多万株种苗,100多个蝴蝶兰品种。

  如今,“沙漠蝴蝶兰”的成功培育打破中国“南花北调”的现状,可以实现反向输出,将内蒙古的蝴蝶兰调运至上海等基地,进行催花,最终开进千家万户。

图为“沙漠蝴蝶兰”组培中心。 盒马花园供图图为“沙漠蝴蝶兰”组培中心。 盒马花园供图

  做过小学音乐教师的“90后”张佳磊,如今是这些“沙漠蝴蝶兰”的“奶爸”,看着这些争奇斗艳的花朵,作为当地人的他感叹,以农牧业为主的杭锦旗曾是国家级贫困县,没有特色农业品牌。“能在北方沙漠里种出热带、亚热带地区的高附加值植物,且达到规模化和产业化,这对当地来说可谓是个奇迹。”

  目前,“沙漠蝴蝶兰”基地有当地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共计150人,人均月收入可达5000元人民币。

  盒马花园负责人履言介绍,随着物流运输条件成熟,“沙漠蝴蝶兰”从内蒙古运到北京,甚至比云南鲜花北上用时更短。

  履言说,“沙漠蝴蝶兰”基地计划用3到4年的时间,扩建至现有面积的3倍,同时完备科技设施、加强科研实力,提高产量,将重年宵场景的蝴蝶兰变为四季销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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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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